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稅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49號原 告 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碧珍 被 告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稅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