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裕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玉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