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12號原 告 駱璋玲 被 告 晶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琥 原告因返還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零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