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449號原 告 楊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木業有限公司、黃朝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