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694號原 告 簡聖文 蕭美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2,06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