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308號原 告 沈敬棠 被 告 廖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零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擎天數位通訊企業社(下稱擎天企業社)之負責人,與原告為朋友關係,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致電原告佯稱,原告於同年10月初訂購之IPHONE X手機需先付清款項,始得於同年11月8 日順利取得手機云云,原告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付清款項,並於同年11月3 日下午4 時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 段0 號光華商場內之大不同通訊行,以刷卡方式支付購機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90,300元,惟事後被告不斷藉詞拖延,始終無法交付手機或退還貨款,原告始知受騙,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0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前以同上事實,對被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有該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1-15 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查,原告因被告前揭詐欺行為,請求賠償110,300 元之損害,然依前揭刑事判決所載,原告係受被告之詐欺而受有刷卡支付購機款項90,300元之損害,則原告請求賠償90,300元,洵屬有據,至其餘20,000元部分之損害,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第229 條第2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24日(見本院108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號卷第7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90,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以比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