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品高洗衣股份有限公司、黃禎豐、陳尚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8號 原 告 品高洗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禎豐 被 告 陳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1號確認票據債權不 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本件訴訟,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 第1731號民事事件,屬同一讓渡洗衣店糾紛,相關爭點、調查證據事項高度重複,為免裁判矛盾,節省訴訟資源,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15頁),經洽被告同意後(本院卷第158頁),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