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吳啟東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706,794元(計算式:4,383,157-2,676,3 63=1,706,794),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706,79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