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69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美惠 前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