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瑕疵修補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42號原 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被 告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