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2535號 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呂冠磐 被 告 張惟諦 訴訟代理人 張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請求付款,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訴訟代理人張婷為被告之母,被告將支票借予張婷使用,張婷係因與訴外人白陽天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白陽天公司)之合約關係,始簽立切結書,並開立本票及支票數紙,當時張婷原本要承接阡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阡郁公司),但是沒有金流,切結書無法辦理公證,白陽天公司並未履行契約,張婷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切結書之約定,並要求返還支票,惟白陽天公司負責人擅持被告之支票挪為他用,已構成侵占事實,兩造及張婷均為受害者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之事實,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支付命令卷),被告亦不爭執系爭支票確為被告所簽發,且原告系爭票款尚未獲清償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支票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義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號 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蓋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固辯稱系 爭支票係因白陽天公司與阡郁公司簽訂切結書之合約而交付之,嗣已與白陽天公司解約並要求返還系爭支票等語,惟依上開說明,系爭支票既為被告所簽發,並交付白陽天公司,則被告(即票據債務人)自不得以自己與原告(即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原告即執票人。被告既未能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或詐欺,究難以此事由對抗原告。是被告執此為由抗辯其不負給付票款責任,難謂有據,為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即108年1月11日,見支付命令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 合 計 30,700元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提示日 │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張惟諦 │第一銀行│FA0000000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300萬元 │ │ │華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