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253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武文傑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百家亞太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82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