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48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