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063號 原 告 蒲鳳凰 被 告 明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合法之異議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對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該異議狀狀尾之具狀人僅有「龔平」之簽名,亦未蓋印被告「明媗有限公司」公司章,於法自有未合,為此,限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提出蓋用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