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063號 異 議 人 明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平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核發之108 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異議人對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該異議狀狀尾之具狀人僅有「龔平」之簽名,亦未蓋印被告「明媗有限公司」公司章,於法自有未合,為此,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提出蓋用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送達異議人,逾期仍未補正,是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