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136號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陳惠質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陳惠質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