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吳佳倫、陳惠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13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倫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代理人 曾雋崴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惠質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