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追加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文書已於同年2 月3 日送達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而抗告人迄未依限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抗告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