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何鷹魁及宇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