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47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沛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愛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