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469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代理人 陳映姿 被 告 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慶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條第1 款、第4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㈠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㈡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㈡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亦有明定。再按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原告因著作財產權受不法侵害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核屬侵害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且遍觀全卷未見兩造就本件訴訟有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之書面約定,亦無被告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