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36號原 告 廖沛汝即廖芝宸 被 告 何嘉珅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 理人 黃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41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