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48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鼎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7,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