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52號原 告 廖豐裕 被 告 全國通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通汽車拖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11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就給付工資部分237,014 元(含工資、預告工資及加班費部分),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1,270 元(即2,540 元/2),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30 元(計算式:3,200 元-1,270 元=1,9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