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63號原 告 蔡啟佑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3,3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