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06號原 告 王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能健身俱樂部(超越極限運動館)間返還課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