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79號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被 告 蘿琳娜美學診所 法定代理人 范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