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12號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