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41號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峰彬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