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00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順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