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9號原 告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孝名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