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陳鴻基即仲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 萬2000元及利息,並請求返還租賃數位機,陳報數位機現殘值2 萬8087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 萬87元(計算式:5 萬2000元+2 萬8087元=8 萬87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5200元及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52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