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金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金簡字第9號原 告 趙君儀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