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金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趙君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金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君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