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吊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大紳有限公司、葉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42號原 告 大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玲 訴訟代理人 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