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9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暫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058元(計算式:67052+44006= 1110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欠繳裁判費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 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