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6號聲 請 人 戴君昌 代 理 人 楊和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米尼旅店有限公司、王永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