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呂芳昌、富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洪啓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246號 原 告 呂芳昌 被 告 富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啓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二十七列、第三頁第十列關於「陳國勝」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啓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