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周書資、何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邱慶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791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被 告 何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邱慶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未經合法送達,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