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毅築、古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52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古瀚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