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140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余李崴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丞宇技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63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