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潮霖資產有限公司、廖啓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254號原 告 潮霖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啓成 訴訟代理人 繆艷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國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凌國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