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黃子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29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吳宇凡 被 告 黃子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