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肖瀟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