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麗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5號 原 告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許敦凱 林沂庭 被 告 林恩任 陳健泰 簡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