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體檢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55號原 告 姜幼民即新診所 原告因請求清償體檢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參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