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149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惠昀即張美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拾參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