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秉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50號 原 告 林秉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玖仟貳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