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5號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劉芳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100,100 元等語。惟被告設址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