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誠聰、益順興有限公司、朱恩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005號 原 告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誠聰 訴訟代理人 林彬堡 被 告 益順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恩志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1條第4款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 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乙方(即原告)當地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涉訟時應以原告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黎諭